(2015)绵民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会东与童在新合伙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会东,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委托代理人付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在新,女,生于1949年9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再审申请人杨会东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绵民终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会东与被申请人童在新借款1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无异议。2013年11月4日,再审申请人杨会东分别在其原来出具的两张借条上写下“欠款协议”和“还款协议”对借款金额再次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和申请再审中均没有提供在2013年11月4日后归还借款的相关证据。故再审申请人所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申请理由无事实根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会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