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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段云峰与王贵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云峰,王贵印,耿永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云峰。委托代理人:王荣彦。委托代理人:张庆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印。原审第三人:耿永涛,1979年9月3日。上诉人段云峰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出示的2011年9月21日高邑县开元汽贸的购车说明不能证明买车时原告段云峰出资39000元,原告出示不了自己出资39000元的证据,以上原告所说被告否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云峰起诉。诉讼费1275元退回原告。判后,原审原告段云峰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原审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有出资39000元购车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庭审笔录中并未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签字,另上诉人二审提交了购车出资39000元的证据,该证据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当。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于 英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申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