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2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梁景强,李燕珍,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胡小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景强。被执行人李燕珍。被执行人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叶惠全。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054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梁景强、李燕珍、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景强、李燕珍、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13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远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