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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辉与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富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杨辉。被告: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富巷店。代表人:张建新,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富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案由变更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原告杨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