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远斌与袁月崧、袁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斌,袁月松,袁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吴远斌,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袁月松,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袁瑞生,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吴远斌与被执行人袁月崧、袁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56号以及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4042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律师费、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用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瑞生有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房产一处已被查封,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袁瑞生所有的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曾广响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