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邹洋与唐超群、江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邹洋,唐超群,江建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625号原告张邹洋,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委托代理人胡建荣、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虹,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超群,女,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江建滨,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叶玉宏,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邹洋与被告唐超群、江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邹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0元,撤诉减半收取11920元,由原告张邹洋负担。审 判 长 何 磊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陈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