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苏正威武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树群,董事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负责人:魏建平,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金融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金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