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2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苏州众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苏州众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231-1号原告周丽丽。被告苏州众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丽与被告苏州众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州众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