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南勤英与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勤英,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南海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上行初字第122号原告南勤英,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波,镇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成,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第三人南海城,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原告南勤英诉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顺河,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东成,第三人南海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2002年4月10为南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主要载明:承包户主姓名:南某;人口:2;家庭住址:花乡花村花中组;类别:耕地;面积:6.62亩。原告南勤英诉称,2002年4月份,遂平县花庄乡花庄村花庄村民组按照上级安排,调整农户承包地。在调整原告家承包地时,当时村民组组长和会计误认为南某和原告是父女关系,且吃住在一起,就是一家人,于是在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错误地把属于原告承包的4.64亩土地,登记在南某名下。后南某去世,第三人就把这4.64亩承包地占为已有。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法施行前即2014年1月1日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重新颁发。原告多次要求依法作废承包户主为南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返还原告的承包地,可被告至今未予办理。为此,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02年4月10日发放的承包户主为南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效;2、并判决返还原告的4.64亩承包地。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6月13日张大彦调查笔录;2、2015年6月18日张洪彬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花庄村委证明。4、照片两张。被告遂平县花庄镇人民政府辩称,其为南某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真实有效。土地承包档案已不存在。土地承包档案2005年以前的农经站管理,2005年以后的归农业服务中心管理。2005年以前的土地承包档案已不存在。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三人南海城述称,1995年其在外地打工期间因抢劫被判刑,母亲王某2000年去世,父亲南某2005年7月份去世,在此期间家中三口人的6.62亩承包土地由其姐南勤英管理耕种。2006年6月份第三人从监狱被释放回到家中,于2008年结婚并有了小孩。期间第三人一直向其姐南勤英要属于其的土地,其姐南勤英告诉第三人,第三人的地村里扣了,南勤英一直也没有把地还给第三人。2014年第三人问村里负责人询问家里地的情况,村里负责人告诉第三人地村里没有扣。后来,第三人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勤英返还耕地6.62亩。第三人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1997年12月30日遂平县公安局为南某、王某、南海城颁发的户口簿;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递交的花庄村委证明,证明2002年花庄村土地调整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递交的1997年12月30日遂平县公安局为南某、王某、南海城颁发的户口簿,证明在1997年12月期间南某、王某、南海城一家共三口人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递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土地承包证书已经承包户南某签字、发包方花庄乡花庄村花中组盖章,遂平县花庄乡人民政府盖章颁发,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5年期间遂平县花庄乡花庄村花中组南某一家共三口人(王某、南海城),1997年12月30日遂平县公安局为南某、王某、南海城颁发户口簿。2002年4月10日花庄乡花庄村花中组与南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耕地6.62亩,期限从1995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承包户南某在该承包证书上签字、发包方花庄乡花庄村花中组盖章,由遂平县花庄乡人民政府盖章统一颁发。后南某所承包的土地和其女儿南勤英所承包的土地一起由南勤英管理耕种。1995年南海城在外地打工期间被判刑,2000年其母亲王某去世,2005年7月份南某去世。2006年6月份南海城从监狱被释放回到家中,2008年南海城结婚并有了小孩。期间南海城一直向南勤英要属于自己一家的土地,南勤英告诉南海城地村里扣了。2014年南海城向其村里负责人询问家里地的情况,村里负责人告诉南海城,地村里没有扣。南海城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勤英返还耕地6.62亩。2015年6月24日南勤英以花庄乡花庄村花中组在2002年调整土地时,错误地把属于自己承包的4.64亩承包地登记在南某名下,南某去世后,南海城把4.64亩承包地占为己有为由,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遂平县花庄乡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0日为南某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效并返还原告的4.64亩承包地。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2002年4月10日的承包合同书上看,该承包合同书是对1995年土地承包事实的确认(承包期限从1995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而不是新一轮土地调整承包,1995年土地承包时,包括第三人及其父母共6.62亩地,原告认为该承包合同书将其承包地登记在南某名下,证据不足,该承包经营权证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及返还4.64亩承包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勤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勤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