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与韩涛、高卓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韩涛,高卓英,顾文兴,高彩霞,高采密,黄小会,高灈民,徐以兰,李宝楼,韩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诉讼代表人:李增霞,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夫华,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经营中心职员。被告:韩涛,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高卓英,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系被告韩涛之妻。被告:顾文兴,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高彩霞,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沂南县,系被告顾文兴之妻。被告:高采密,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黄小会,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系被告高采密之妻。被告:高灈民,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徐以兰,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系被告高灈民之妻。被告:李宝楼,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韩冬梅,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系被告李宝楼之妻。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与被告韩涛、高卓英、顾文兴、高彩霞、高采密、黄小会、高灈民、徐以兰、李宝楼、韩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对被告韩涛、高卓英、顾文兴、高彩霞、高采密、黄小会、高灈民、徐以兰、李宝楼、韩冬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世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