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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湖北省赤壁盛宇纺织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咸宁分行),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潜山路18号。负责人胡志成,交行咸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小波,交行咸宁分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省赤壁盛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蒲纺工业园区桃花坪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红霞,盛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社林,盛宇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兆珍,盛宇公司职员。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与被申请人盛宇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申请人盛宇公司与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A101XN13033),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的有效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6月24日;借款年利率为7.2%;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款。被申请人盛宇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建设大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11)第1938号、使用面积为179193.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房权证20××4B第0327号、建筑面积为19745.58平方米的厂房等建筑物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等全部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在赤壁市国土资源局及赤壁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上述抵押物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及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赤壁市他项(2012)第13号、赤房他证抵押字第201404**号)。同时,由保证人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4日,双方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保A101XN13033),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盛宇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4年6月24日到期。借款到期前,被申请人盛宇公司申请展期,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同意展期五个月,并与盛宇公司签订了《展期合同》(合同编号为展A101XN13033),展期合同的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4日,利率及抵押担保仍延续前合同。2014年11月24日到期后,经交行咸宁分行多次催讨,被申请人盛宇公司表示暂时没有能力还款,对结欠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借款本金9999546.31元、利息(该利息截至2015年10月9日止为478987.36元)及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等事实均无异议。为此,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申请本院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交行咸宁分行贷款本金9999546.31元、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盛宇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建设大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赤壁市国用(2011)第1938号、使用面积为179193.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赤房权证20××4B第0327号、建筑面积为19745.58平方米的厂房等建筑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交行咸宁分行贷款本金9999546.31元、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案件诉讼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盛宇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但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