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灿瑞与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瑞,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李灿瑞,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8199501224375,住威海临港区苘山镇正气路温阳四期1-1号302室。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灿瑞与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0Y5**号车辆及变压器、低压开关等财产,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