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明、边鲁峰与边鲁峰、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边鲁峰,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杨明。被告:边鲁峰。被告: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水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与被告边鲁峰、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