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结凤、叶丰硕、梁慧华与陈希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许结凤,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叶丰硕,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梁慧华,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希长,男,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结凤、叶丰硕、梁慧华与被执行人陈希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希长应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833.80元给申请执行人许结凤;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03158.27元给申请执行人叶丰硕;赔偿交通事故损失32793.92元给申请执行人梁慧华。并返还受理费4167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房产、国土、车辆及市各银信等部门,除被执行人陈希长与案外人陈某某共同共有位于阳江市房产一处,被本院查封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查封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陈希长及案外人陈绪进共同共有,待析产后才能处置,因析产时间比较长,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冯喜元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