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汝刚与李素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汝刚,李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赵汝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素娜,女,汉族。关于赵汝刚与李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利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素娜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8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