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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张海涛、张海萍与张成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申请执行人张海萍。被执行人张成忠。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涛、张海萍与被执行人张成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