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张海涛、张海萍与张成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申请执行人张海萍。被执行人张成忠。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涛、张海萍与被执行人张成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