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e5悦与白东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悦,白东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徐增悦。被告:白东岳。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增悦诉被告白东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徐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玉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