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进与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三组,吴让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王进,农民。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正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家龙,该村委会副主任,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三组。负责人吴让平,组长。第三人吴让武,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安河,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进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官南村)、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三组(简称官南村三组)、第三人吴让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被告官南村的委托代理人袁家龙、第三人官南村三组的负责人吴让平、第三人吴让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进诉称:我是官南村四组村民,2015年3月13日,我(乙方)与被告官南村(甲方)签订《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石家湾鱼池一口以租金7000元每年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3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每年租金,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如土地国家征用、国家土地政策开放,乙方无条件退出鱼池,合同终止,终止后鱼池内附着物归乙方所有,土地面积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在鱼池周边建房屋及与养殖无关的建设。合同到期,乙方无条件交出鱼池,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因上一次承包也是我在经营,故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次日我向被告官南村交纳了租金。2015年4月初,我向鱼池投放了鱼苗后,第三人吴让武以土地是官南村三组为由进行阻扰,我向被告官南村反映及报警,期间我已购买的鱼苗不敢直接投入大鱼池,只好暂时放进自己的精养鱼池,由于小池存鱼过多,鱼苗开始死亡,我多方反映,直到2015年6月16日,被告官南村才与我签订《小鱼池鱼苗补偿协议》。现起诉要求确认我与被告官南村于2015年3月13日(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有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官南村负担。被告官南村辩称:1、原告王进诉称属实。2、1994年,第三人官南村三组由于人少面积多,有一百多亩面积无人耕种已荒几年,任务无法完成,该组村民要求将部分土地交回我村。1994年3月14日,第三人官南村三组(甲方)由时任组长石钦文、会计赵国家、出纳吴让武作代表,与我村(乙方)由村支书王名贵、主任邓德松作为代表签订了《关于第三队田地别开的协议书》,约定整个官南畈面积以新公路为界,路东的整个山、地、水田所有面积属乙方所有,三队总公粮数双方各分一半,另在甲方一半中减2000斤谷杂算乙方。上述协议签订后,我村将上述土地作为村级公共土地资源进行了苗木、鱼池、硬化路面等投资改造,并对外发包经营。2004年起,我国相续出台惠农政策后,第三人官南村三组及三组部分村民陆续要求收回土地,2015年3月22日,我村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各生产队长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对第三人官南村三组村民要求收回土地事宜进行讨论,除官南村三组反对外,其他代表均一致不支持第三人官南村三组收回上述土地的意见。3、上述鱼池发包给原告王进前,我村征求了第三人官南村三组的意见,第三人官南村三组表示不承包并认为应由其自行发包。我村依法与原告王进签订承包合同后,第三人官南村三组及第三人吴让武进行阻扰。4、我村认为上述《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官南村三组述称:1、上述鱼池在内土地产权是我组的,但没有书面的东西给我们。2、将上述鱼池进行发包是我们三组的事情,不应由被告官南村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3、2015年3月12日,被告官南村要求与我组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但因为我组与被告官南村关于这块土地所有权有争议就没有签。4、王进的合同是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但合同上落款时间是2015年1月1号,不知道怎么回事。5、王进并没有投放鱼苗。综上,我组认为上述土地是我组所有的,被告官南村用我组的土地与王进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三人吴让武述称:1、原告王进与被告官南村签订的上述《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也已经解除了,无法继续履行。2、1994年3月14日,第三人官南村三组与被告官南村签订的《关于第三队田地别开的协议书》没有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就是无效的,土地始终是三组的,只是暂时交由被告官南村。3、租赁合同最长期限20年,现在已到期。4、协议中规定官南村三组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官南村三组已自行将上述土地收回并已进行了分配,其中上述《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内的面积按人头分给了我经营。5、第三人官南村三组及村民曾经口头通知过原告王进上述鱼池的产权属于第三人官南村三组。原告王进并没有实际经营,没有投放鱼苗。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14日,原告官南村三组(甲方)由时任组长石钦文(2011年2月去世)、会计赵国家、出纳吴让武作代表,与被告官南村(乙方)由村支书王名贵、主任邓德松签订《关于第三队田地别开的协议书》,约定:官南村三组由于人少面积多,有一百多亩面积无人耕种已荒几年,任务无法完成,见此状况,官南村与官南村三组共同协商,将此面积调一半交村。一、关于面积问题,整个官南畈面积以新公路为界,路东的整个山、地、水田所有面积属乙方所有,其余面积属于甲方所有。二、关于公粮分摊问题,三队总公粮数双方各分一半,另在甲方一半中减2000斤谷杂算乙方。三、关于所有权问题,田地山分开以后,所有权属各方所有,双方不得干涉,但是如三队老人要在山上安葬,乙方不得干涉,另外石钦富一小片杉树承包期到了以后交给乙方所有。四、如果开发以后在同等条件下,三队的群众不管是谁优先承包。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官南村将上述土地作为村级公共土地资源在上述土地上进行了苗木、鱼池、硬化路面等投资改造,并对外发包经营。2004年起,我国相续出台农业税减免、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用生产资料综合直补、最低收购价等政策后第三人官南村三组及该组村民要求收回上述土地未果。2015年3月12日,被告官南村要求官南村三组村民与其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因第三人官南村三组及该组村民认为上述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而未签。2015年3月13日,被告官南村(甲方)与原告王进签订《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约定:甲方将位于石头家湾鱼池一口以租金7000元每年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3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每年租金,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如土地国家征用、国家土地政策开放,乙方无条件退出鱼池,合同终止,终止后鱼池内附着物归乙方所有,土地面积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在鱼池周边建房屋及与养殖无关的建设。合同到期,乙方无条件交出鱼池,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次日,原告王进已向被告官南村交纳了租金。2015年3月22日,被告官南村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各生产队长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对第三人官南村三组村民要求收回土地事宜进行讨论,除官南村三组反对外,其他代表均一致不支持第三人官南村三组收回上述土地的意见。另查明:被告官南村共有8个组。第三人官南村三组及该组村民在未与被告官南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进行土地分配,其中原告王进《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项下鱼池等面积分给第三人吴让武,进而引起第三人吴让武与原告王进发生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合同效力,未予调解。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1994年3月14日第三人官南村三组与被告官南村签订的《关于第三队田地别开的协议书》的性质是官南村三组农户自愿放弃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其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官南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二、该协议书签订后,上述土地即自动纳入官南村依法预留的机动地范围。该机动地可向官南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发包,原告王进系官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被告官南村签订的《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其他方式的承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第三人官南村三组认为其具有该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的述称意见,属于土地所有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进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官南村村民委员会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石家湾鱼池承包合同》(落款时间2015年1月1日)有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官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