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彬县新民镇政府、彬县小章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彬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彬县小章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男,系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彬县新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彬县新民镇政府)。住所地:彬县新民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镇镇长。被告彬县小章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彬县小章镇上郭村。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彬县新民镇政府、彬县小章镇上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