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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7月15日生,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山西武乡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5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沁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