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华诉被告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39号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雪,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华诉被告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华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70000元,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775元,给原告退还775元。审 判 长 齐 泽 祯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伊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