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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月兰与赵丽梅、泛海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兰,赵丽梅,泛海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刘月兰,退休工人。监护人刘军,天津市染化三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郭强,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丽梅,待业。委托代理人徐鸿燕,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海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15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徐佳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新谊,该公司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郁江道30号宏展大厦8楼801。负责人甘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鹏,该公司职员。原告刘月兰与被告赵丽梅、泛海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宏润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