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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建与李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李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53号原告胡建,男,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住西藏自治区。被告李华丽,女,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诉被告李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华丽所有的三套房屋进行查封。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胡建的申请对被告李华丽的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本案原告胡建提供了胡某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胡某亦进行了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某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昕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