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2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林,男,汉族,职高文化,无业。2005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蒋林携带作案工具至沙坪坝区某楼25-3开锁入室,在盗窃相机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回家的被害人谢某某碰见,蒋林被迫将相机退回给谢某某后逃离。随后,被告人蒋林又至该楼26-3号开锁入室,盗窃被害人尹某某的吉祥美好纪念套章一套、衣服一套后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100元,吉祥美好纪念套章价值2800元。另查明,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吉祥美好纪念套章一套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尹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尹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本院(2009)沙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及蒋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蒋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蒋林在对沙坪坝区某楼25-3号盗窃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次盗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