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耿恒春、郭家俊。被告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茆洪贤、陆咸江。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对被告潘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