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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2382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广场2804、28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991472-8。法定代表人梁顺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金妹,女,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迎红,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恒人民陪审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