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管应灯与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应灯,郑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管应灯。被执行人郑丽霞。申请执行人管应灯与被执行人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30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应灯于2015年9月1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据此,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