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生廉与教育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535号起诉人高生廉,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起诉人高生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教育部。起诉人高生廉诉称,自2015年7月以来,起诉人多次向教育部举报广东省海丰县仁荣中学有偿补课的行为,但是教育部至今没有制止该行为,也未见到查处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教育部履行2015年7月出台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查处仁荣中学2015年暑假组织学生补课,收取高额补课费行为;赔偿起诉人各项损失两万元;由教育部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高生廉要求教育部处理其举报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高生廉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高生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代理审判员 王 贺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