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雷与安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84号申请执行人杨雷,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升级,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杨雷之父。被执行人安应录,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雷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应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安应录处执行回案款5645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杨雷,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杨雷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