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庞向阳与王石强、彭肃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向阳,王石强,彭肃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25号原告庞向阳,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委托代理人杨万鹏,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石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被告彭肃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向阳与被告王石强、彭肃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向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向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向阳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