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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旭辉与庞爱红、李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旭辉,庞爱红,李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侯旭辉,无业。被执行人庞爱红,新安县自来水公司工人。被执行人李庞,无业。侯旭辉与庞爱红、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爱红银行存款及收入12591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庞爱红自2015年7月1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庞银行存款及收入7454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四、被执行人李庞自2015年7月11日起以661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景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