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督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隆祁与被申请人陈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隆祁,陈八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42号申请人陈隆祁,男。被申请人陈八平,男。申请人陈隆祁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陈八平的欠条。要求被申请人陈八平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4.9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八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陈隆祁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费1165元,由被申请人陈八平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钿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