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33年5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