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伟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诉讼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继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