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准许申请人来祥凡的拍卖船舶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拍字第2-2号申请人:来祥凡,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维钦,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申请人来祥凡与被申请人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7月4日作出(2015)广海法保字第5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汕头港的“嘉庆”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000元的担保。因被申请人至今一直拖欠船员工资,亦不对被扣押船舶提供担保。现“嘉庆”轮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利于看管的情形,为减少损失,维护各方利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嘉庆”轮。经审查,本院认为,“嘉庆”轮被本院扣押后,被申请人至今未根据本院民事裁定提供相应的担保。该轮如继续扣押,将会产生风险并继续发生费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法院拍卖“嘉庆”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来祥凡的拍卖船舶申请;二、将停泊在汕头港的“嘉庆”轮予以拍卖;三、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的费用后,全部存入本院指定的帐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立菲审 判 员 黄耀新代理审判员 申 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