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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钱文红与陈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红,陈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钱文红。被告陈志峰。原告钱文红诉被告陈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徐振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钱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文红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志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被告陈志峰向原告钱文红借款10000元,被告陈志峰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写了:今向钱文红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用于支付出租车苏E营运费用,1个月归还。陈志峰签名2015.3.22。常熟市百盛花园区幢。之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0000元。后被告陈志峰未根据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经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志峰想原告钱文红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志峰未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志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峰归还原告钱文红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志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须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