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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辉与赵建合、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赵建合,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熊辉,男,汉族,22岁。被告赵建合,男,汉族,48岁。被告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梅列工商联大厦)1902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徐碧一村66幢附二楼。原告熊辉与被告赵建合、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辉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辉负担。审判员  罗新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