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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许长寿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长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315号罪���许长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温龙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长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其有漏罪,2013年1月22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长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许长寿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13年5月5日以(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许长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2000元)。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长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许长寿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奖分356.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长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长寿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