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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全友与被告王喜爱所有权确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友,王喜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朱全友,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王喜爱,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友与被告王喜爱所有权确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全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全友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