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商终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开发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戎文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9元,减半收取7044.5元,由天然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代理审判员  胡伟代理审判员  缪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