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长杰与黄金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855号原告张长杰,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金照,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杰与被告黄金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杰以欲与被告黄金照进行庭外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长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剑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