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柳与温州莫拉克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柳,温州莫拉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925号申请执行人:宋柳。被执行人:温州莫拉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40号地块(温州市鼎帅鞋业有限公司内6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良燕。申请执行人宋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莫拉克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925号申请执行人:宋柳,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东流口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710190734。被执行人:温州莫拉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40号地块(温州市鼎帅鞋业有限公司内6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良燕。申请执行人宋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莫拉克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