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北方置业4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781101-1。法定代表人:沙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组织机构代码14303340-8。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合计810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10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传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传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