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晓如与章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如,章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胡晓如,农民。被告:章靓辉。原告胡晓如与被告章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800元及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4日,被告章靓辉因缺少资金向原告胡晓如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所载明“胡小丽”与原告胡晓如系同一人;借条另约定款项于2014年8月24日前还清,利息为月利率2%。经计算,截止到2015年7月23日止的利息为4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胡晓如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20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章靓辉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赛萍人民陪审员 林茂荣人民陪审员 樊越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