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庄青山、郑艺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华,庄青山,郑艺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484号原告刘荣华,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杨国强,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青山,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艺真,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刘荣华与被告庄青山、郑艺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荣华负担。审判员 覃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