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鲁某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