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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鲁某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