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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深勇与康保县恒晨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47号原告余深勇。委托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保县恒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北纬路4号。法定代表人瞿仁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深勇与被告康保县恒晨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深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深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86元,由原告余深勇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郎妍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