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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徐扬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反诉被告):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16幢东首层101室。法定代表人:梁仲海,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金汉,男,汉族,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物管处管理人员。被告(反诉原告):徐扬辉,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2。委托代理人:冼锡光、温根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徐扬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扬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于同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诉讼,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二、准许徐扬辉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庆县德城镇康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扬辉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名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