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谭菊与鹤峰县远东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谭菊,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鹤峰县远东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峰县走马镇。法定代表人:郑绍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谭菊与鹤峰县远东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走马镇的厂房、土地、机械等财产全部用于抵债,仅剩2425元提存于本院。申请人在领取此2425元后,表示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