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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曾祥淼诉被告王安辉、蔡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淼,王安辉,蔡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曾祥淼,男。委托代理人赵明山(特别授权),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辉,男。被告蔡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淼诉被告王安辉、蔡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淼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淼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曾祥淼承担。审 判 长  陈永昌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