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曾祥淼诉被告王安辉、蔡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淼,王安辉,蔡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曾祥淼,男。委托代理人赵明山(特别授权),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辉,男。被告蔡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淼诉被告王安辉、蔡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淼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淼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曾祥淼承担。审 判 长 陈永昌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亦恒 微信公众号“”